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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保险公司对每一位参保人按约定比例,在赔付额度之内承担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及保险赔付金额见两家公司的“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须在承诺期限内按约定比例及时办理赔付手续。
  六、保险费的缴纳
  本保险由伊犁州直属各县市民政局按照其常年享受低保的人数,统一投保。县市民政局须坚持自愿的原则,辅以必要的引导措施。在与低保对象签订“保险费代扣协议书”后,按月(或季)代扣,并及时交给保险公司。
  为切实减轻低保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负担,激励低保对象参加保险,各县市要从每年5月的社会救助捐款中拿出40%,给参加保险的低保人员予以补助(每人每年20-30元)。鉴于伊宁市低保人数较多、驻市单位多的现状,州本级也要从每年5月的社会救助捐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拨付给伊宁市捆绑使用。
  有条件的县市还可从地方财政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保险金的给付
  (一)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后,各保险公司应给参保人员发放医疗卡。低保人员因病或意外事故确需住院的,经低保医疗专管员审查后,可凭医疗卡到指定医院就医,办理住院手续,并于3日之内电话或书面报告承保公司,特殊情况下,可由入住医院作为报案人。逾期不报案者,须承担因报案延缓而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二)参保人员住院以后,在保险赔付额度之内,只需缴纳500元押金即可由定点医院先行治疗,治疗期满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与医院结算。超出额度及自费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确需转院治疗的,须持医院证明报保险公司批准。
  (三)参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治疗的,须持县市民政局证明及就医医院正式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承保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四)参保人因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赔付时须提供伤残鉴定书或意外死亡证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相关的材料。
  八、售后服务措施
  (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定点医院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处理争议、变更或补充保险条款。
  (二)各承保公司须开通低保服务专线,设立低保服务窗口,配备低保医疗专管员(各县至少1名、伊宁市不少于3名),专项负责宣传、咨询、报案、理赔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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