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但医疗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低保对象。为彻底解决低保人群的医疗难问题,提高他们的整体生活质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民政局《关于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伊犁州直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市贫困群体医疗难的问题,提高低保人群整体生活质量,经州民政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反复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决定由这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伊犁州直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工作。为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售后服务措施,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险种名称:伊犁州直低保人群综合医疗险
二、保险范围:凡被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低保人群综合医疗险。
三、保险期限:一年一签,自缴纳保险费之日24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已参保的低保对象因动态管理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并缴清剩余保险费的,可在一个保险年度之内继续参保;如本人要求终止保险并且没有发生医疗赔付的,可按一定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四、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
缴费:100元/人·年
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疾病住院医疗2000元,十大疾病医疗20000元;免赔额:100元;疾病住院医疗100元-2000元赔付75%-85%,十大疾病2000元-20000元赔付80%。疾病住院及大病治疗观察期30天。意外伤害无免赔额及观察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伊犁分公司:
缴费:120元/人·年
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疾病住院医疗2000元,大病医疗10000元-170000元;免赔额:100元;疾病住院医疗100-2000元赔付80%,大病10000-170000元赔付80%。疾病住院及大病治疗观察期30天。意外伤害无免赔额及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