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天津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7]172号)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减轻药品经营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有关规定,经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机构意见,按照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药品招标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制定医疗器械(含医用耗材,下同)招标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药品招标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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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合同金额 │ 最高代理服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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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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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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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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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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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器械招标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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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 │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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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以下(含50元)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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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元(含200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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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元(含500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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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含2000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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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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