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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7〕1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家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力营造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消费满意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07-2008年在全市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市(区)。每个辖市(区)创建1-2个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全面达到创建标准,在当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衔接紧密、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提高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三、创建方式

  食品安全示范市(区)、镇(街道)采取申报制。按照《江苏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辖市、区政府于7月16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表”和“镇江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申报表”,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1-2个辖市、区参与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同时,确定7个以上镇(街道)参与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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