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
(2)竣工验收证明书
(3)竣工验收报告
(4)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其它
6、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1)照片
(2)录音、录像带
(3)缩微品
(4)光盘
备注:管线布置平面图应统一标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方格网;在管线图中要求标注管线节点或特殊点的标高、平面位置坐标或相对位置尺寸。
二、整理移交工作要求
(一)档案质量要求
1、及时--应在施工前具备材质合格证,砼、砂浆配合比,技术措施等,应在施工过程的规定时间内形成施工记录、试件留置,隐蔽记录应在隐蔽部位被覆盖之前,质量检查评定应在构成分项工程的同时进行,发现质量事故及时处理,不事后补做。
2、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
3、准确--如实反映工程客观情况,技术经济数据准确,执行规范标准及设计变更准确,不许伪造,不许弄虚作假。
4、系统--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要有连续性,编制人员不宜更换,资料内容、时间相互连贯,装订程序合理。
5、完整--各类资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程序合理,已通过了一定的审批、检查、验收程序,各方负责人签字俱全。
(二)整理移交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包合同中规定份数和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查的建设工程竣工技术和管理资料。其内容和格式须符合要求,并在每卷前附竣工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目录表。
2、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接收、保管施工、监理单位移交的竣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进一步整理。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备案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预验收合格,取得初验合格证后,可备案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技术档案,否则将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人员资质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专职工程档案人员,档案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岗位培训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