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土资源部门:以砖瓦窑和小矿山为重点,对开采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所有小矿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广泛的群众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要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改正,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九)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和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对象,要及时提供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与建设“平安镇江”、“法治镇江”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镇江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各地也要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的实施方案及领导成员机构成员名单于7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340555、53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