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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2007年7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江苏省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0号)要求,以及全国、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用工很少,规模不大,工艺简单,以手工劳动为主)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及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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