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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凡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镇江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大督查力度

  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2007年7月、9月、10月对全国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应的集中督查,并在每个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组织相应的集中督查,对辖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层层督查督办,提前组织自查,覆盖面不低于50%。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防止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分阶段制订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在9月1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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