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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开放办拟定的我市2007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4.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上述奖项均不可兼得。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内开放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各项数据的汇总、审核与督查指导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对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和排名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1.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2.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表(略)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
  1.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2.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项目。
  3.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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