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国土资发[2003]388、新政发[2004]45号和新国土资发[2004]198号文件精神,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暨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责任到人,保护到户。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规定,除国家重点工程,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按法定权限报批,并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做到占补平衡。加大对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全面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不报批”的规定,严格建设用地会审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越权批地行为。
四、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纪发[2004]3号《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经营性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挂牌、拍卖,不得协议出让,任何人不得对此进行干预。依法规范国企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国企改制的土地处置,严格按照原国家土地局1998年8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33号)以及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执法监察年”活动的开展,完善执法监察制度,建立动态巡查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密切合作,把查事与查人结合起来,把越权批地、领导干部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作为重要内容,从严执法,对重大案件要公开查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园区和开发区用地管理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准设立各类园区、开发区(或工业小区),已经设立的要在5月底前清理完并予以撤消。经合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6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顶风违规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各县市要认真清理已出台的各类土地优惠政策,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废止,不允许再擅自制定土地优惠政策。
七、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