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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06修正)

  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环保、卫生、市政、信息、通信、电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

  重要经济目标、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承担防护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时防空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的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指挥的原则负责组建:

  (一)建设、市政、电业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政、通信等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七)其他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群众防空组织。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训练和器材装备费用。

  第九条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与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警报设施的安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应当确定警报设施管理人员,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 每年5月10日为厦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市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试鸣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建设,平时为防灾减灾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防灾减灾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体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投资建设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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