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参保病人住院时间,或挂名住院、造假病历,或采取分解门诊、分解住院及其他手段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㈢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基本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
㈣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门诊处方金额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或进行与疾病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㈤故意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或本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㈥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
㈦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不按处方配药;
㈡不核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将非参保对象的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㈢将处方药品换成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
㈣将处方药品作为非处方药品零售给参保人员;
㈤采取伪造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㈥不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以及违反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
㈦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
㈡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
㈢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医疗文书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㈣利用基本医疗保险IC卡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㈤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分开核算、各自平衡。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案。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数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并预留部分医疗费用作为保证金,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情况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