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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津政发[200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6〕81号)精神,本着加快发展、提高效率的原则,对东疆港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支持和加快东疆港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前,东疆港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专项使用。
  二、东疆港区海域使用金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政府性投入全额拨付天津港集团,用于东疆港区的开发建设。
  三、同意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4〕76号)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延长至2015年。
  四、对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规定要求的东疆港区建设项目,在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
  五、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期间所需进口和国内材料、物料、设备等,可先向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备,待东疆保税港区封关后,争取国家有关减免税及退税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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