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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200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修改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

  第七条 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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