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大建墙发[2003]105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满足我市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保护耕地,保护环境,推进墙材革新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建各类建筑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设计中禁止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自2003年10月1日起,所有在建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原设计已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设计后施工。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我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各类建筑禁止设计和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