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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为国家编制五年计划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服务,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4号)精神,做好自治州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决定开展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和国民经济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切实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要明确专人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2004年4月15日之前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时间长、任务重。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解决好普查工作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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