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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督查部门是本级政府督办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本规则第五条内容的督办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级领导或督查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同时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单位的督办检查工作。
  (三)牵头或承办单位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工作细化量化,具体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效。
  (四)协办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实际任务,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因协办单位不支持、不配合致使工作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的,要严肃追究协办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制度。
  接受督办任务的牵头或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落实方案,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落实中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各承办单位在落实中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不执行政府的督办通知。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
  列入政府督办的工作,牵头或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漏报、迟报或不报。各牵头或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说明。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督办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评比制度。
  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和各直属单位,考核内容为列入政府督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通报制度。
  政府督查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列入督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敷衍塞责、拒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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