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级文件决定需由本级政府承办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七)重大的信访案件和重要的群众建议;
(八)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
(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三)综合反馈。负责各类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综合反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大事实事,通过《督查专报》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批示的工作,以《督查专报》呈政府有关领导。
第七条 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检查工作。
(一)登记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转承办领导和单位。对列入督办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同时填写并下发《督查通知》。
(二)督办检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催要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急件一至五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综合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
第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一)登记分发。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后通过《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检查。用电话、信函、抽查或组织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