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发展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成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旅游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民间性、自律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营造宽松、舒畅、具有亲和力的旅游氛围。
(十二)推进节庆旅游活动。发挥城市和企业品牌优势,重点开展湿地旅游节、温泉旅游周等活动,推出系列大庆特色旅游品牌。
(十三)建立大庆旅游网站。借助互联网,大力发展对外宣传、电子商务、网上咨询和预订服务。
五、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促进旅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四)设立旅游发展金制度。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前期引导、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制定详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做到合理使用。
(十五)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部门每年在旅游道路建设、通往重点旅游区(点)旅游专线车的开通、旅游标志和交通标志设置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六)落实关于星级宾馆、饭店的有关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16号)的规定,对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十七)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确定重点旅游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旅游招商活动,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十八)加快旅游厕所建设。在主要街区及旅游区(点)改建和新建环保型旅游厕所,实行厕所星级制度,促进其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争取利用五年时间逐步完善旅游区厕所建设。
六、加强领导与协调
(十九)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充分发挥旅游议事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将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大企业的旅游规划、项目建设事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地企协调小组的议事范围。
(二十)大力营造“合力兴旅”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主动协作配合,共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计划部门要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配合旅游部门编制好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文化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旅游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