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安排近期工作;
(三)沟通协调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阅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