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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2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庆政发〔2005〕2号 2005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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