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界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