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
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省直接征收单位除外)、个体经营者、城乡职工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本级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会同市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市区防洪保安费的测算、账目、票据印刷、使用计划及征收管理等项工作。市地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防洪保安费的代征机关,负责征收五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防洪保安费。
各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县的防洪保安费。
第四条 征收标准
(一)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当月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为实收利息收入的0. 6‰;
2.保险企业为保费收入的0. 6‰;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营业收入的1 ‰;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
5.个体经营者能够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 ‰计征;对经营规模小,不能直接计算销售、营业收入的,按税务部门确定的应缴税额作为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计征。
(二)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