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 市级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区级企业经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对按投资额和先进性程度安排资助的,以及受数量资金条件限制需排队选优的项目,须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于投资额和资助资金量大的项目,需要组织专门的核查和评审时,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评审前10日向市经委报送项目评审资料一式10份,必要时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各有关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汇总,确定项目资助和奖励的方案。
(四)资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奖励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五)专项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总额的50%安排资金,各区按市安排的资金额,以1︰1的比例配套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各区财政拨付给企业。
五、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标准。
1.对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置一、二、三类项目。其中一类项目8-20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二类项目5-8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类项目1-5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40万元以上。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2.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取得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显著成效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参照第三条第(三)款的资助和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