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节约用能、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
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3.申请的项目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省和市级财政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先进性程度和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安排资助:
一般项目,按投资额6%资助;
达到省级先进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下同),按投资额8%资助;
达到国内先进的项目,按投资额10%资助;
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或达到国际先进且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按投资额15%资助。
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80万元内。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投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和包装物等资源回收利用试点生产 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资助,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20万元内。
(三)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先进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和奖励:
1.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单位,根据要求如期完成项目规划并通过论证的,试点城区规划项目资助8万元,试点园区规划项目资助6万元。
2.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单位,通过组织实施规划并完成阶段验收合格的,试点城区资助20万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试点企业资助4万元。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的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其中95分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90(含)-95分的奖励4万元,85(含)-90分的奖励2万元。
4.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活动成绩显著的,获得杭州市节能先进的企业奖励4万元,获得杭州市节电、节水和资源节约等单项先进的企业奖励2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