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要特征的循环型工业,实施“工业兴市”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推广与应用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含区、产业园区、企业,下同)、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资金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为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