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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转发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4]4号文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7、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监控情况;
  (三)检查方法: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普查、综合部门重点抽查的方法。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
  (四)整改要求:
  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2、对有下列事实之一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4)经安全评估,评定为“不合格”或“差”,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5)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3、对有以下事实之一的单位,一律予以关闭:
  (1)对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
  (2)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要提出整治建议报告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检查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依法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应急救援预案报省安委会备案。
  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见附件2),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制定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导则》及时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在6月底前报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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