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严格规范采砂、装砂、运砂相关各方行为。
1、在巴河水域从事采砂作业的采砂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并具备法定的其他作业条件,方可从事采砂作业。 在巴河通航水域从事采砂作业的采砂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采作业。应当在作业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2、进入巴河水域的装砂船舶应当先到海事管理部门设立的进港船舶签证点交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进港船舶签证点对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在《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开具《准载通知单》,通知船舶进入巴河水域配载黄砂。
3、黄砂配载单位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载通知单》上所标明的吨位和干舷为运砂船舶配载。任何机构或者单位,不得为无《准载通知单》的船舶配载,不得为任何船舶超吨位配载。
4、运砂船舶装砂后应当到出港签证点接受检查。对超载船舶,必须减载至《准载通知单》上所标明的吨位和干舷后再予以签证放行。
实施减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主承担。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能,做好督查、协调工作,并定期向本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地方海事管理部门:
1、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船舶颁发《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对采砂船舶不在采砂作业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加以制止;
3、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船舶在《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予以登记并开具《准载通知单》,或者开具的《准载通知单》所标明的吨位大于其额定吨位;
4、为超载船舶出港签证放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而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