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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安[2004]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
  近几年来,在黄冈市巴河水域的运砂船舶因严重超载而经常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特别是洪、枯水期间,事故及险情尤为突出。据统计,近几年来,在该水域的运砂船舶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约占全省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50%。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巴河水域运砂船超载问题也进行过多次整治,但隐患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事故多发的态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杜绝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意见如下:
  一、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黄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该项工作列入“防范特大事故”的议程,定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严格实施。
  二、依法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相互配合责任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管理的组织和领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海事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建立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把住关口,坚决杜绝运砂船舶超载现象。
  地方海事管理部门负责通航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有关规定颁发《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全面加强对在巴河水域从事采砂、装砂、运砂作业船舶的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水行政执法等工作。申请人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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