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争取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
4、乡镇企业工业园区专项发展资金。
5、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开发和经营基础设施和服务性领域。
四、部门、县市工作任务
(一)州计委:
1、编制州直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加大对重点小城镇扶持力度,会同建设部门对重点小城镇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报并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国家政策范围内资金支持。
3、加强对小城镇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效益评估工作。
(二)州财政局:
1、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具备实行分税制的乡镇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建立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2005年应选择1-2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2、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加大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力度。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争取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三)州交通局:
1、抓住国家加大对县乡道路投资力度的机遇,协调关系,争取资金,支持小城镇小康村道路建设。
2、利用国家实施通村油路工程的机遇,加快乡村道路改造和建设步伐,优先安排重点小城镇小康村。
3、将小城镇小康村内部道路铺油改造纳入通村油路工程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乡镇主次干道和小康村中心道路(十字交叉道路两条),乡镇内部道路不少于6公里,村庄内部道路不少于2公里。
4、制定小城镇小康村道路铺油改造年度计划。
(四)州水利局:
1、对农村改水防病工程资金进行集中捆绑使用。
2、优先解决重点小城镇建成区内供水水源和管网建设,按照城镇供水标准进行项目设计,解决小城镇供水供需矛盾。
3、在制定改水防病工程计划和工程项目时,参照伊宁县曲鲁海乡的做法,统筹安排乡镇域或更大的区域范围,有条件的乡镇必须建设统一水源,管网到村,资源共享。
(五)州国土资源局:
1、结合州直实际,研究和制定适合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组织、指导各县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关系。结合州直小城镇发展需要,调整小城镇建设用地,保证各乡镇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要:小乡不小于3平方公里,大乡不少于8平方公里,重点小城镇不少于1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