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直2005年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均可在小城镇落户,进镇落户农牧民的子女在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严禁任何地方和部门向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或其他费用,降低农牧民进镇的门槛。进镇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除非其愿意放弃。
  (五)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住房、医疗、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进镇落户农民及相关人员后顾之忧。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逐步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
  (六)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立足存量,挖潜内涵,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认真清理清查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对于闲置、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后,统一规划,统一供应。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大力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营性土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对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
  (七)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允许不同所有制的投资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尝试将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出售、出租或转让给民营企业。打破行政建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效益。
  (八)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
  1、建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一是将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部用于乡镇建设;二是对小城镇建设所征耕地的占用税全部留镇;三是乡镇财政部分预算外资金,包括土地有偿出让金、清理的土地对外承包资金等。
  2、争取安排专项资金。一是国家和自治区用于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各县、市安排的配套资金;二是水利、建设、交通、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支持小城镇的道路、改水防病工程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文化设施等的专项资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