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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直2005年小城镇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群众生活需要。
  4、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普及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5、镇区砖混、砖木住宅比例达到85%以上,新建住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6、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管理规范。
  (二)小康村建设标准
  1、建设规划完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并实施。
  2、砖混、砖木住宅比例达到85%以上,新建住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村庄主、次干道沥青铺装率达到95%以上,设置路灯,其余道路全部高标准砂石化。
  4、有安全、卫生、可靠的供水设施,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有适宜的污水排放系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填埋,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5、设有三室(广播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一场(体育运动场)、一所(医务所)、一园(幼儿园),有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6、村容村貌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小城镇、小康村建设的规划管理。重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将小城镇小康村的发展、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小区)、乡镇市场体系建设纳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小城镇小康村的规划编制,要与县市和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县市和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以小城镇小康村总体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控制总量。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小区)建设要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新源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伊宁县、尼勒克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加快小城镇小康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小城镇小康村规划编制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州级和县级重点小城镇规划编制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
  小城镇规划由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伊宁市、奎屯市除外),小康村规划由各县、市建设局负责编制,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院进行技术审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镇和小康村规划方案要经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报州建设局审查,由州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核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成果要报州建设局备案。
  (二)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适当调整行政区划,合并部分规模偏小的乡镇、村庄,扩大中心城镇的辐射范围和带动功能。调整建制镇设置标准,在部分人口经济规模已经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要加快撤乡建镇步伐。
  (三)改进和完善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建立新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将镇政府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城镇环境、协调公共事务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小城镇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等必要的机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小康村建设的倾斜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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