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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纪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州、县(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自治州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伊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2、各县(市)应建立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配备一台中型可移动式消毒机及两台小型消毒器)、交通通讯设备、采样用具、防护用品用具等;
  3、各乡(镇、场)必须配备小型消毒器。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自治州、县(市)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人员、技术保障
  1、自治州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全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加强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3、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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