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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3、县(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州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
  5、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兽医人员分片包干,进行每周一次的巡回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如发现疫情,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疫区外沿向外延伸五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与死禽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需要,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7、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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