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安部门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保卫工作,并配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通过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周围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及体温检测,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境,对发现染病的人员和疑似病例,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军队和武警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启动自治州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
2、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该县(市)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3、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州、县(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自治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和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自治州、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三)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做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后,疫区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并发布封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