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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州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州畜牧局编制的《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五年三月一日

  州直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参照《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州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而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州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专家,赴现场做出初步诊断。一经认定为疑似,立即按程序报自治州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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