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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岸大渠灌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岸大渠灌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察布查尔、巩留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南岸大渠工程实施后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有序进行,2003年10月,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后备土地资源管理保证“721”工程用地的通知》(伊州政发[2003]31号),要求冻结察布查尔县、巩留县、新源县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各级政府不得批准新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未经批准违法开发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严肃查处。
  《通知》下发后,仍然发生违法开发土地现象,清理清查工作进展缓慢。针对当前灌区内后备土地资源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州人民政府要求你们进一步加强南岸大渠灌区土地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灌区内土地开发活动,在灌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未出台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圈占或进行新的土地开发。
  二、尽快完成灌区内已开发土地的清理清查。县人民政府组成清理清查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畜牧、农业、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对已开发的土地进行清理清查,逐户登记造册,不得遗漏。县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通知所有使用灌区内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申报登记。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2003年11月以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或圈占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
  (二)2003年11月以来,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发或圈占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收回所开发和圈占的土地。
  (三)对经依法批准开发的土地,要核实四至界限、面积和开发单位或个人,按照灌区土地开发规划和产业规划进行调整整合。
  四、现已开发的土地,未经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包。未经批准已经转让和转包的,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收回违法转让和转包的土地。
  五、对已开发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灌区内已开发土地的使用者,必须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并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并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按违法占有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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