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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是要结合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把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去年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为C类以下的矿井进行重点整治,经整治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要求,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2004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可与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合并进行,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作好前期准备。
  三是要结合继续深化整治验收结果,对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矿井,必须按照原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鄂煤行办[2003]39号)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四证”,予以关闭。
  (三)认真抓好对“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煤矿的整治。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采掘部署不合理,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和板车运输等落后开采方式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十二字”方针情况的监察。对逾期不能整改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矿井整体素质。一是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学习借鉴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经验,在全省煤矿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推动各煤矿安全质量工作上等级、创水平,促使煤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切实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等级鉴定是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基础和前提。鉴定前,所有参检人员必须参加省组织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培训;用于检测的仪器、仪表事前必须到省检测站统一进行校验;矿井沼气和二氧化碳的取样检测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即第三季度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各被检矿井的分析鉴定,确保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三是切实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建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对维简费提取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费用和维简资金真正使用在安全技术改造和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上,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煤矿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做到体制、资金、装备和人员的四落实,并督促煤矿企业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五)严格责任追究,惩治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关闭整顿工作成果。一是要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凡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小煤矿,必须坚决关闭。二是对应关未关或关而不死以及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经发现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58号文的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三是在整治工作中,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和包庇袒护,致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有关人员,要依法惩处。四是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必须从快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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