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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阶段: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对评估为C、D级的非煤矿山和降低等级的非煤矿山经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其中D级矿山经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对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非煤矿山,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阶段:2004年12月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市、州、林区安监局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到依法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各地非煤矿山整治小组要认真总结分析两年来整治工作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整治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领导小组要加强力量,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标准,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评估工作中,要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项目、内容、方法进行检查、评分,确定安全等级,决不能降低标准,以次充好。要公布、公开评估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省属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其它非煤矿山,由各市、州、林区安全监管局分级组织评估。
  (三)加强监管,加大整改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的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把C、D级非煤矿山作为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C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D级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并通知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炸药,用于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B级以上的非煤矿山,要停止供应炸药。对岩体稳定性差、难以达到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有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六部(局)《整治方案》(安监管一字[2003]152号)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整治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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