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深化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着力解决小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决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小型采石场全面实行分层开采,有条件的露天矿场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坚决制止超高台阶、下部掏采等违章开采方法,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是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二是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监管,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到2004年底,A级非煤矿山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C、D级非煤矿山的比例应低于20%;三是非煤矿山事故指数下降3%,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内容
(一)对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经安全评估划为C级的非煤矿山,要限期整改;划为D级的非煤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关闭。
(三)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和经安全评估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四)凡评估后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的非煤矿山,应分别降低一至二个等级,责令整改,并重新进行评估。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根据全国深化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我省整治情况,2004年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各市、州、林区在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二阶段: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按照《关于开展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2003]70号)要求,对尚未评估的非煤矿山继续开展评估;对已评估的非煤矿山,按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监管,督促整改,提高安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