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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安全监管、公安、商务、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管,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国家、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安全生产法》、《条例》的要求和本意见的具体安排,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本地区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督促整改,严格执法,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预案演练、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展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生产经营许可、定点包装(容器)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规情况。要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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