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四)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要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不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安全条件审验制度。要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不但要依法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还要通过协查制度,对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六)建立预警机制,构建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七)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八)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依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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