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主要任务
(一)取缔非法,淘汰落后。凡未经依法审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凡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可从网站http://www.setc.gov.com下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二)严格安全准入,实施生产许可。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2004年元月13日前已经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2005年元月13日前,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