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各类用人单位,在30天内未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参保申报,并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总额或计税工资的30%征收。如果实际工资额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则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60%征收。征收后,30天内用人单位如提供职工名册及职工工资基数的,则予以记载个人帐户,如果仍未提供职工名册,则继续依法征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动机制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要建立参保缴费情况公示制度,每季度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欠费情况向职工公示,接受企业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办理新办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或接续手续。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加大监察和稽核力度,杜绝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和少报参保人员的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创新政策措施,激励中断缴费人员续缴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加大清欠力度,提高收缴率,对拒不缴费的单位,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要对扩面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于宣传、监察、稽核和表彰奖励。
(二)市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社保登记窗口。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社会保险联动审查机制”。工商部门在新办单位登记注册和核发营业执照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给新办单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时、税务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卫生部门在核发卫生许可证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时、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时、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交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证和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证时、市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出租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时均要联动审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建设部门应以工程备案和招投标为主要抓手,及时提供在建工程项目和用工的基本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手续。监察部门应对扩面责任单位进行扩面效能监察,对扩面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跟踪督办,对“联动审查机制”的各相关部门定期监察。宣传部、总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协调配合,为扩面征缴提供组织、宣传支撑,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