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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运作进行跟踪审计。
  (五)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和监督过程依法进行监察。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方式和程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试行期间,其项目使用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经省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代建机构代建,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
  代建方式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特殊工程也可实行分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由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代建程序主要为: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联席会议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产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相关项目法定手续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交付。
  五、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依据工程项目的总报价等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的,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按合同约定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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