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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镇江市政府关于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优化、美化312国道等公路环境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公路文明交通秩序,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至3月20日,在312国道镇江段、官塘桥路、南徐大道等公路沿线,开展对公路两侧环境污染和收旧业及杂物乱堆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312国道镇江段两侧100米内,官塘桥路、南徐大道两侧50米内开设废品收购站点及堆放杂物;禁止在上述公路两侧300米内开办从事生产、经营重钙粉、七Ο砂产品的企业和轧石、石雕企业。
  二、在上述公路范围内经营废品收购及堆放杂物的店(物)主,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日内到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登记;生产、经营重钙粉、七Ο砂的企业和轧石、石雕企业的业主,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日内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登记。
  三、凡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废品收购的,或者经有权部门批准堆放杂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异地迁移。相关部门要方便其办理地点变更手续。
  四、凡无营业执照经营废品收购的,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堆放杂物的,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7日内由店(物)主自行清理完毕,相关设施自行拆除。逾期的将依法取缔,相关设施将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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