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辽宁省铁岭市“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鄂安办[2004]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安办发出《关于辽宁省铁岭市“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3]1号)。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从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看,形势也不容乐观。2003年12月6日,汉川市分水镇一鞭炮仓库发生爆炸,7间房屋被夷为平地,相连的数十间房被掀掉顶棚。12月23日至24日,南漳县武安镇一居民点非法储存制作鞭炮原料库房,先后发生两次爆炸,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
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地过好节日,现将国务院安办《关于辽宁省铁岭市“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1]81号)精神,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并实行检查责任制。要求企业杜绝从业人员“三违”现象,把好原材料、产品及各工序的安全、质量关。
三、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取缔烟花爆竹批发市场。要注意解决部分地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过于集中,没有安全间距的问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四、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烟花爆竹事故,严肃追究责任,教育相关单位和人民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