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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吕梁地区、朔州市两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吕梁地区、朔州市两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鄂安办[2004]26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吕梁地区、朔州市两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传真[2004]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南漳县南峪沟三号煤矿二井“5.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大冶市泉塘铜铁矿“5.9”重大冒顶事故的通报》(鄂安监管办[2004]90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劲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矿井、极易自燃发火矿井要重点进行检查。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要坚决遏制各类矿井非法生产,对经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安全事故。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各地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批复结案的事故,要迅速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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