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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4]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字〔2004〕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结合我省防汛工作的特点、难点,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安全度汛。
  二、认真开展汛前安全生产检查。在汛期到来前,各级、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江河、堤坝、库区、大中城市和交通干线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严格的防汛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要突出抓好各类矿山的防治水工作,认真落实地面防洪、尾矿库防垮坝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加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剧毒品、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存环节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当地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提前做好各类抗洪抢险的物资准备,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
  四、制定、落实防汛预案。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防洪法》、《防汛条例》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防洪规划和紧急避灾预案,并切实做到防汛组织、队伍、物资、措施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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