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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秭归县沙镇溪镇岩爬子煤矿“7.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秭归县沙镇溪镇岩爬子煤矿“7.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鄂安办[2004]3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7月9日8时30分,宜昌市秭归县沙镇溪镇岩爬子煤矿井下煤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重伤1人。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并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改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重大事故上升的势头,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正确认识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认真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当前正值高温雨水季节,是矿井水害威胁严重和矿井瓦斯事故多发的时期,部分地区煤矿突击生产势头不断加剧,潜在的安全隐患相应增加。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矿井通风瓦斯监控要点”和“矿井防治水监控要点”的要求,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不落实、防治水措施不到位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厉查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方针,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煤矿井下供电管理。煤矿是国家规定的一级供电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井下供电。凡由此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煤矿备用电源不能满足矿井通风、运输、提升和排水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临时停电、停风地点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瓦斯检查和瓦斯排放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矿井的安全监管。秭归县沙镇溪镇岩爬子煤矿未列入省重点监控矿井名单,这次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近期全省多起非重点监控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表明,各地在加强对重点矿井监控的同时,切不可忽视非重点矿井的监管,对监控目标要结合实际及时地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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